一、学校原则上款到开票。对于确需预开票据的,开票人员对经办人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经费名称和开票时间、票据号码及金额进行登记。票据预开后,因各种原因款项不能收回或只能部分收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如果发票丢失,由经办人提供付款单位未报销的书面证明,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到财务处索取原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对方,不能重新开票。
二、通过银行结算的各类合同款、工程款等,合同单位、出票单位和收款单位必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变更,需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明,否则,学校有权拒付。
学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不向第三方付款。
三、退还由单位支付的各类学生的培养费、各类保证金、代收款等,由经办人提供相关证明,财务处按收款渠道退回原单位,不退还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四、西安市内出差指长安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霸桥区和未央区。
五、自驾车到西安市内出差,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六、工作人员出差外埠:
1.由机场、车站到达目的地或由机场、车站回到学校的交通费,在出差交通补助之外凭票据实报。
2.赴外地进行招生宣传,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电话补助,交通费由主管招生工作的负责人(或招生办公室主任)审批,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不享受交通补助。
3.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差旅费,外埠出差的交通费实报实销,不享受交通补助。
4.携带涉密载体出差,经保密办审批后,交通费实报实销,不享受交通补助。
5.长期在外地从事科研协作,按《西北工业大学报销规定》(校财字[2006]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
为方便工作和节约费用,租赁民房的,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据实报销。
6.只提供住宿发票或单程车船(含飞机)票的,视同出差期间费用由对方承担,报销时凭出差报告单和已有票据实报实销,不享受出差补助。
7.出差乘坐高速列车的,原则只能乘坐二等车厢,院士、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可坐一等车厢,如果超标准乘坐,按二等车厢票价报销。
8.国家法定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如确需出差,法定假日不享受出差补助。
9.自驾车到外埠出差,必须填开出差审批单。按正常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不享受补助。
10.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1)职工探亲,凭处级以上单位开据的“职工探亲审批单”,及有关的路费票据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职工探亲票据包括直达路程车船票、中转期间(如需住宿)一天的住宿费票据。其他一切费用均个人自理,丢失车船票,无论单、双程均不能报销。
(3)符合一年一度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路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凭据报销;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按工资额(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的30%由个人承担,其余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4)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副高级以上,行政处级以上人员探亲,可购往返硬卧火车票,离休人员凭车船票实报实销。
七、研究生出差从事科研工作,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报销规定执行。
八、学校职工经批准借调到外单位或上级部门工作,借调期间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之内实报实销,交通费、伙食费和通讯费按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一发给补助,相关费用的票据不能报销。学校派出的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的差旅费和工资、津贴和奖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办理经费报销,除提供相关费用的票据外还应提供校内出国批件和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的发票。
十、借款金额的核定原则:
1.工作人员出国三个月以上,不办理国际差费借款,回国后按规定报销;由学校资助的学生出国交流和学习,可以借给出国期间的生活费和车、船费,回国后按规定办理冲账手续。
2.外埠参加会议或进修学习,根据会议通知或进修学习证明,可借相关的会议费、进修费以及往返的车、船费和住宿费。
3.外埠出差,可以借往返车、船费和住宿费。
4.各单位举办会议一般不得在校外举办,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学校外举办的,根据会议通知可适量借会议费,会议结束后,按规定报销。
收取会议费的,在会议结束后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办理借款。
十一、学校发放的各类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以及发给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金等通过银行代发,个人相关资料提交给人事处或学生处,人员变动情况由人事处或学生处按月提供给财务处。
十二、自制设备的报销
1.经办人持自制设备经费执行表(由设备处提供)、购货合同(2万元以上)、购货发票或借款单(设备处在发票背面加盖“自制设备印章”字样),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或借款手续。
2.财务处审核人员对自制设备建立台帐,按费用类别登记。自制设备完工,经办人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决算手续,财务人员根据台帐编制财务决算表,财务决算表需财务处主管处长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经办人持财务决算表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十三、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进厂费、租赁费、材料费等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支付给对方的讲课费等劳务性费用,凭收款人签收的《西北工业大学领款单》实报实销,领款单中必须反映应发金额、代扣所得税金额(税率20%)和实发金额,并注明领款人身份证号。
十四、以下事项的校内转账和代管经费在确认收入时提取2%的管理费:
1.各类学会和中心委托学校代管财务的,按收入总额提取管理费。
2.校内各部门和单位之间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对取得收入的一方按收入额提取管理费。
3.各院系、各部门承办会议由学校代开票据的,经费由学校代管,按代收金额提取管理费。
学校各二级单位代学校管理部分事务(如校车、暖气维修、学校教材等)以及学校支付给二级单位的服务费用,不提取管理费。
十五、出国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1.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
2.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文件执行。
3.中长期出国培训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
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文件执行。